2023年蚌埠市幼兒園招生工作指導意見
根據《關于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范發展的若干意見》《“十四五”學前教育發展提升行動計劃》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指導思想
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和黨的教育方針,保障幼兒園招生工作公開、平穩、有序、規范開展,推進學前教育普及普惠,滿足人民群眾對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
二、招生原則
(一)堅持公辦為主、公益普惠的原則。強化政府主體責任,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要科學規劃學前教育布局,科學配置轄區內各類學前教育資源,統籌考慮城鎮化進程和人口政策調整需求,新增教育資源重點向城鎮、城郊結合部等人口集聚區傾斜,健全覆蓋城鄉、布局合理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進一步擴大公辦幼兒園提供普惠性學前教育服務的能力,積極引導和扶持民辦幼兒園提供普惠性服務。
(二)堅持市級統籌、縣區主管的原則。依據幼兒園管理地方負責、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各縣(區)組織開展本轄區幼兒園招生工作。各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制定并組織本區域落實《指導意見》的實施細則,強化責任和服務意識,規范招生行為。幼兒園應當按照教育行政部門核準的招生范圍、規模和班額,合理編制招生計劃,不得設置提前教授小學課程內容的學前班,努力滿足符合報名條件的流動人口隨遷子女入園需求。有條件的幼兒園要接收并為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學齡前殘障適齡兒童提供融合教育。
(三)堅持相對就近、方便入園的原則。各幼兒園在招生中,要以“就近就便、免試入園、便民利民”為原則,首先滿足區域內符合報名條件的幼兒入園。小區配套園應優先保障小區業主子女入園。幼兒園應將班額控制在政策規定的范圍內,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確保校園安全防范措施落實到位。
三、具體辦法
(一)招生對象
招生對象為2019年9月1日—2020年8月31日出生,年滿3周歲幼兒,具有蚌埠市市區戶籍或持有我市居住證人員的適齡子女。
(二)招生時間
2023年6月5日-6月9日
(三)招生辦法
幼兒園招生要免試就近入園。不得以任何方式對適齡幼兒進行入園測試或變相測試,要優先滿足周邊區域內的適齡兒童入園。原則上小區配套園首先保障本小區業主子女入園需求,以適齡兒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房屋所有權證為主要入園依據。
1.發布招生簡章
5月22日起,全市公、民辦幼兒園向社會公布招生簡章。其內容應當包含辦園性質、地址、辦學許可證編號、辦學基本條件、計劃招生人數、收費項目及標準、資助辦法、招生服務指引、咨詢電話等內容,明確招生時間、地點、方式、流程,不得做誤導群眾的宣傳和虛假承諾。發布前須報上級教育主管部門審核(備案)同意后,方可向社會公布。
2.開展招生咨詢
5月29日—6月9日間,各縣(區)、幼兒園做好招生咨詢工作。通過新聞媒體和教育網站及時宣傳解讀政策、公布接待地點、開通咨詢熱線電話。各縣(區)、幼兒園要組織力量,主動為幼兒家長提供服務與幫助,做到統一行動,統一要求,統一辦法。
3.實施預報名登記
5月29日—6月2日,各幼兒園可根據實際情況實施預報名登記工作。預報名工作要有專人負責,認真做好家長來訪接待工作。對預報名人數超出招生計劃數的幼兒園要通過電腦派位等方式進行招錄,確保招生工作公平、公開、公正。
4.啟動正式報名
6月5日—6月9日,全市各幼兒園正式啟動報名工作。適齡幼兒家長或其他監護人在規定的報名時間內,持監護人產權證、幼兒出生證、戶口簿(居住證)等有關證件,攜帶幼兒到幼兒園報名。
5.辦理相關手續
6月12日-6月16日,正式報名結束后,各幼兒園及時審核報名資料,確認無誤后公布錄取名單,給予辦理報名錄取手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充分認識幼兒園招生工作的復雜性、重要性和嚴肅性,努力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及時做好學前教育資源的調查預測,嚴格按照本指導意見和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完善招生工作方案,落實報名、資格審核、注冊、入園等各環節的管理和服務,確保招生工作公開、平穩、有序、規范。
(二)規范招生行為。各幼兒園要充分運用“幼兒園學籍管理系統”,實行在園幼兒電子學籍注冊管理。堅決遏制過度逐利行為和小學化教育傾向,堅決治理無證辦園行為。幼兒園招生不得與小學招生掛鉤。不得收取或變相收取與入園掛鉤的贊助費或捐資助學等費用,禁止以特色班、興趣班等形式向家長亂收費。
(三)關愛特殊群體。根據《蚌埠市鼓勵城市多渠道多形式辦園和妥善解決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入園的實施辦法》《關于印發蚌埠市學前教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妥善解決轄區內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的入園問題,保障家庭經濟困難和孤殘兒童享受政策資助,力爭適齡兒童都能方便按時入園。
(四)加大招生宣傳。各縣(區)教育行政部門要認真做好招生政策措施的宣傳解讀工作,及時回應家長和社會關切,切實發揮好輿論導向作用。對在招生宣傳中弄虛作假、違規招生,造成社會不穩定的單位和個人,將視情給予通報批評,民辦幼兒園直接定為年檢不合格,情節嚴重者將取消其辦學資格,追究舉辦者和園長的責任。
(來源:蚌埠市教育局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