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禁止發布煙草廣告的告誡書
全市各煙草制品經營者和廣告經營發布單位:
為鞏固我市國家衛生城市創建成果,進一步規范煙草廣告發布行為,營造清朗有序的廣告市場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互聯網廣告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蚌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蚌埠市煙草專賣局現就煙草廣告發布相關問題提醒告誡如下:
一、禁止違法發布煙草制品(含電子煙)廣告。
二、禁止在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播放、刊登煙草制品廣告。
三、禁止利用互聯網、APP、公眾號等發布煙草及電子煙廣告。
四、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煙草廣告。
五、禁止向未成年人發送任何形式的煙草廣告。
六、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公益廣告,宣傳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七、煙草制品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發布的遷址、更名、招聘等啟事中,不得含有煙草制品名稱、商標、包裝、裝潢以及類似內容。
八、各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要恪守主體責任,不得承接、制作、刊發、變相刊發電子煙及煙草制品廣告。
蚌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持續加強對煙草、煙草制品及變相煙草廣告(含電子煙等新型煙草制品廣告)的監測、監管和執法,各大眾傳統媒介、公共場所(含大型商場、超市、零售店)、公共交通工具、戶外、互聯網等媒體、媒介已發布的煙草廣告須立即拆除、???、停播、停發。對監測檢查中發現的相關違法廣告將依法依規嚴肅查處。????????????????????????????????????????????????????
蚌埠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蚌埠市煙草專賣局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