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現就《蚌埠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起草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背景
目前,省內合肥、蕪湖、馬鞍山等地市已先后制定了居家養老服務條例或養老服務條例,宣城、淮北等地市先后啟動養老服務地方立法。制定蚌埠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是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提升居家養老服務水平的迫切需要。近年來,我市大力推進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改革,為《條例(草案)》的制定創造了良好的社會實踐基礎,但仍存在要素保障不到位、服務供給不足、行業監管缺乏依據等問題,需要通過法制手段促進和保障。市人大常委會將蚌埠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列入市人大常委會2022年立法工作計劃。
二、立法依據
《條例(草案)》的起草主要依據為國家法律層面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法規規章層面相關的“管理辦法”等,以及省級以上行業部門的“意見”“通知”“細則”“規定”等,同時借鑒了北京、寧波、杭州、合肥、蕪湖等省市養老服務條例或居家養老服務條例的相關內容。
三、起草過程
按照市人大常委會立法要求,成立了由市政府分管負責同志任組長的起草工作領導小組,市民政局及時制定立法工作實施方案,采取市人大常委會社會建設工委、法工委、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共同參與的“四位一體”的工作模式,開展立法調研、專家論證、立法審查等相關程序。
年初,為切實做好《條例(草案)》起草工作,市人大常委會社會建設工委聯合市民政局及時啟動了立法調研,市民政局成立工作專班,在充分調研、反復論證、廣泛征求意見建議的基礎上,起草了《條例(草案)》,內部征求意見的同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5月25日至6月25日,對《條例(草案)》進行網上征求意見,征求到4條建議,基本采納。
6月10日,通過書面形式征求各縣區、市各相關部門單位意見,收到4家單位8條意見建議,全部采納。
6月16日,市民政局會同市人大常委會社會建設工委、法工委、市司法局專門召開養老服務機構征求意見座談會,聽取部分養老服務機構代表的意見建議。根據養老機構代表意見建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完善。于7月13日報市司法局進行立法審查。
7月15日,市民政局牽頭召開了《條例(草案)》論證討論會。市人大常委會社會建設工委、法工委、市司法局、市民政局相關負責同志和起草領導小組辦公室人員參加會議,對《條例(草案)》結構、內容等進行了討論修改。
7月27日和8月12日,市人大常委會社會建設工委先后2次組織召開《條例(草案)》修改討論會。市人大常委會社會建設工委、法工委、市民政局相關負責同志和起草領導小組辦公室人員對《條例(草案)》重點內容進行深入的討論研究,起草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市人大常委會社會建設工委、法工委的研究討論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進一步修改完善。
8月16日,根據市司法局立法審查意見,修改了《條例(草案)》部分條款內容,報市政府討論研究。
8月17日,市政府劉冬副秘書長主持召開《條例(草案)》上市政府常務會議前協調會,市司法局、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等單位分管領導參加會議,達成一致意見。
8月18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務會聽取《條例(草案)》匯報,根據常務會研究討論情況,對個別條款進行修改。
四、主要內容
《條例(草案)》共32條,內容分為總則、服務設施、服務供給、激勵保障、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
第1-9條為“總則”部分,明確了立法目的、適用范圍和原則,對居家養老服務進行了定義。自上而下構建了多層次居家養老服務組織管理機制,規定了市、縣(區)人民政府在居家養老服務上的工作職責,明確了民政等部門的工作職責,規定了各級養老服務中心(站)的主要功能和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應履行的義務。第八條將養老服務中心(站)服務場所建筑面積列入條例,更好發揮本轄區內直接為老服務相關工作。
第10-13條為“服務設施”部分,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是做好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工作的基本保障要素。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新建住宅小區和已建成住宅小區應按照相關標準配建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對新建住宅小區的社區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驗收和移交作了規定,明確配建社區養老服務用房無償移交所在地縣級民政部門,依法辦理不動產權屬轉移登記手續。第十二條對農村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建設作了規定。第十三條對推動老年人無障礙居住環境建設作了規定。
第14-22條為“服務供給”部分,就居家養老服務的主要內容和基本居家養老服務作了規定,并分別就居家養老上門服務、老年助餐服務、家庭適老化改造和社區輔助器具配置、家庭養老床位服務、智慧養老服務、志愿服務和互助養老服務、醫養康養融合服務等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主要項目作了規定。其中第十七條明確了老年食堂、助餐點建筑面積、建設補貼、運營補貼、就餐補貼等,支持老年助餐服務持續健康發展。積極培育和扶持各類為老服務的志愿組織,建立健全服務時間記錄、儲蓄、回饋等激勵機制。志愿者可以將其為老志愿服務時間儲蓄兌換相應養老服務。鼓勵低齡健康老年人幫扶高齡、失能、失智、獨居、計劃生育特殊家庭以及農村留守老年人,開展自助互助服務。
第23-25條為“激勵保障”部分,第二十三條規定了財政預算和福利彩票公益金、集體經濟收益等多種支持居家養老服務的資金渠道和保障方式。第二十四條對健全養老服務人才培養引進、崗位(職務)晉升、激勵評價機制以及就業補貼等作了規定。第二十五條明確居家養老服務機構依法享受的優惠政策。
第26-27條為“監督管理”部分,從建立綜合監管機制、績效評估等制度方面作了規定。其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委托符合行政執法條件的組織實施居家養老服務執法工作。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統一受理有關居家養老服務的咨詢、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及時處理。
第28-31條為“法律責任”部分,對違反本條例的法律責任分別作了規定。其中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對居家養老服務機構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規定了最高三萬元罰款。對騙取政府養老服務補貼的,規定了最高按騙取資金數額三倍予以罰款,強化對居家養老服務的監督管理,切實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
第32條為“附則”部分,視情明確《條例》的實施時間。
關于《蚌埠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草案修改稿)》審議結果的報告
——2023年6月28日在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上
市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許錦標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4月26-27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再次對《蚌埠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法制工作委員會逐條進行了研究,在與常委會組成人員充分溝通的基礎上,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修改,形成了《蚌埠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草案表決稿)》(以下簡稱《草案表決稿》)。6月9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對《草案表決稿》進行了審議。6月19日,主任會議聽取了審議結果的報告,對《草案表決稿》進行研究,決定將《草案表決稿》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F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要進一步明確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的配建標準,為基礎設施配建提供依據。經查,《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辦法》和《安徽省推進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方案》(皖政辦〔2022〕15號)關于養老服務設施配建標準的規定并不一致,地方性法規規定的配建標準低于省級規范性文件的配建標準。鑒于此,《草案修改稿》沒有對配建標準作出具體規定??紤]到多位常委會委員均提出要明確配建標準,經請示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建議參照《安徽省推進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方案》,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進一步規定“新建居住小區應當按照每百戶不少于三十平方米、單體面積不少于三百五十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已建成居住小區應當按照每百戶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居家養老服務設施?!蓖瑫r,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規定“居家養老服務用房應當設置在建筑低層部分,滿足通風和日照等條件,有獨立的出入口,二層及以上的應當設置無障礙電梯或者無障礙坡道,方便老年人出入和活動?!保ā恫莅副頉Q稿》第十三條)
二、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要明確“基本養老服務”的概念和范圍,避免產生都是政府提供的誤解。經研究,《草案修改稿》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居家養老服務是在家庭成員承擔贍養、扶養義務的基礎上,由政府提供基本養老服務,社會機構提供專業化服務,群眾自治組織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務共同組成。”其中已經明確了家庭的贍養、扶養義務是居家養老服務的前提和基礎。為使表述更加清晰,建議依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在《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條第一款帽段中將相關表述修改為“通過直接提供或者采取一定方式支持相關主體為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提供下列基礎性、普惠性、兜底性的養老服務”。(《草案表決稿》第十七條)
三、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對有重大貢獻、親屬因公犧牲等特殊老年人群體,要給予特殊照顧。經研究,建議在《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第一款定期探訪對象中增加規定“為國家和社會作出重要貢獻的居家老年人”。(《草案表決稿》第十八條)
四、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對需要重點關注的特殊老年人進行實時監護應當由政府來推進和實現。經研究,老年人子女及其他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員是居家養老的第一責任人,不宜將需要重點關注的特殊老年人實時監護規定為政府單獨責任。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句修改為“重點對高齡、空巢、獨居、留守、失能、殘疾、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的居家老年人進行實時監護,發現監測異常及時預警”,作為本條第三款;同時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規定“老年人子女及其他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員接到預警信息應當及時處置;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和扶養人確無贍養能力或者扶養能力的老年人,由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及時處置。”對特殊老年人監護預警信息的處置區分情況作出安排。(《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三條)
五、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條關于“年滿六十周歲的父母或者贍養的老年人患病住院的”表述不夠準確。有的委員提出,本條中關于“所在單位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的表述,實踐中不易執行,容易引起糾紛甚至訴訟。經研究,鑒于《安徽省養老服務條例》已有關于職工護理假的規定,為避免重復,建議將本條刪除。
審議中,有的常委會委員還建議進一步明確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在居家養老服務工作中的職責。經研究,《草案修改稿》第九條已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在協助做好居家老年人基本信息登記、需求調查、意見收集,居家養老設施運營、維護、管理,開展定期探訪、文體娛樂、互助養老、志愿服務等方面的職責作出規定。第十條第四款關于社區(村)養老服務站的規定實際上又進一步明確了相關職責。同時,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審查時提出,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為群眾自治組織,地方性法規不宜對其職責作過多規定。綜合以上考慮,建議關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職責不再進一步細化。(《草案表決稿》第九條)
此外,還對《草案修改稿》其他部分條款作了文字修改和序號調整等,不再一一報告。
《草案表決稿》已按上述意見作了修改。
法制委員會認為,經過廣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并經市人大常委會會議兩次審議,《草案表決稿》充分吸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的意見、建議,符合本市實際,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不相抵觸,已經比較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