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政府
關于加強2025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燃放
安全管理的通告
蚌政通〔2024〕6號
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減少大氣環境污染,營造歡樂祥和的節日氛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455號)等法律法規,現就進一步做好市區 2025年春節期間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燃放區域的劃定
(一)禁放區域:世紀大道以南,京滬鐵路貨運線以西,京滬鐵路線以南(淮河南岸:不含京滬鐵路貨運線與圈堤路之間淮河南岸堤壩以北,淮河北岸:不含京滬鐵路貨運線與盛中路之間淮河北岸堤壩以南),老山大道以西,黃山大道以北,解放路以西,南外環路以北,迎賓大道以西,姜顧路以北,長征南路以東,南外環路以北,秦集路—黑虎山路以東,勝利西路以南,大慶路橋以東(不含大慶路橋與濱河南路南北段之間淮河南岸堤壩以北)—大慶北路以東的圍合區域為禁放區域。禁放區域內,禁止一切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
(二)限放區域:市區禁放區域以外為限放區域(附示意圖),可以在本通告規定的燃放時間內燃放煙花爆竹。
二、燃放時間
(一)1月 28日(除夕)7時至 1月 29日(正月初一)凌晨 2時;
(二)1月 29日(正月初一)7時至 23時;
(三)1月 30日(正月初二)7時至 23時;
(四)1月 31 日(正月初三)7時至 23時;
(五)2月 1 日(正月初四)7時至 23時;
(六)2月 2日(正月初五)7時至 23時;
(七)2月 12 日(正月十五)7時至 23時。
重污染天氣期間及上述規定以外的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三、其他禁放地點
(一)國家機關駐地;
(二)重要軍事設施;
(三)文物保護單位;
(四)車站(含火車站廣場)、碼頭、飛機場、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過街天橋等交通樞紐地區;
(五)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的場所及周邊安全距離 100米范圍內;
(六)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輸變電、燃油、燃氣等能源設施安全保護區;
(七)醫療機構、幼兒園、中小學校、敬老院;
(八)商場、集貿市場、公共文化設施、宗教活動場所等人員密集場所;
(九)淮河文化廣場、“靚淮河”等其他禁止燃放的區域。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場所及其周邊具體范圍,由有關單位設置明顯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警示標志。
四、煙花爆竹燃放其他要求
(一)嚴禁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和金融機構春節前后燃放“閉門炮”“開門炮”。
(二)市民應當在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正規零售點購買煙花爆竹產品,切勿購買“三無”產品,切勿網上違規購買。
(三)在可以燃放區域內,不得違反煙花爆竹外包裝標明的燃放安全距離。
(四)廣大市民在燃放時要注意燃放安全,不得在居民住宅樓道、陽臺、窗臺、樓頂燃放或向外拋擲煙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車輛、建筑物、構筑物和人群密集場所投擲,不得對準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不得有其他影響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為。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應在其監護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導下燃放。
五、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
對非法生產、運輸、儲存、銷售和違法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45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本通告規定的燃放時間內,《蚌埠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 50號)第三條第一款同時暫停施行,本通告規定的燃放時間結束后立即恢復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市區禁限放區域示意圖
2024年12月24日